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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租國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公交管 (2014) 138 號

        關于印發〈關于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王作的意見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質量技術監督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質量技術監督局:現將《關于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有關工作情況,請及時報公安部、質檢總局。


        關于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機動車檢驗直接關系到道路交通安全,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近年來,一些地方存在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 以下簡稱檢驗機構) 數量不足、檢車排隊積壓嚴重、巧立名目亂收費、只收費不檢車、檢驗流于形式、一些檢驗人員素質不高、態度惡劣等問題,引發群眾不滿,社會影響惡劣。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改革創新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加強檢驗監管,規范檢驗行為,強化便民服務,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嚴格資質管理

        1 、加快檢驗機構建設。省級質量監督部門要加強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溝通協調,及時掌握機動車保有量、檢測量和檢驗機構的數量及分布。要適應當前汽車保有量大幅增長的形勢,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要求,充分發揮社會各方面的積極作用,加快檢驗機構建設,滿足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檢車需求。各地質量監督部門不再通過檢驗機構規劃設置控制檢驗機構的數量和布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一律簡化審批流程,加快審批工作進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檢驗機構數量不足造成群眾驗車不便的,要書面通報質量監督部門,并層報公安部。

        2、嚴格檢驗機構從業人員資格條件。檢驗機構要依法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承擔檢驗法律責任。檢驗機構的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報告授權簽字人要具備機動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工程技術職稱或者技師以上技術等級,有 3 年以上機動車檢驗工作經歷。檢驗人員要熟練掌握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檢驗工作程序和方法、檢測儀器的操作規程等。號| 車員要持有與檢測車型相對應的機動車駕駛證,熟練掌握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檢驗工作程序和方法等。質量監督部門要對檢驗機構及檢驗技術人員全面集中清理,不具備條件的不得繼續開展檢驗工作或者擔任檢驗人員。

        3 、嚴格執行政府部門不準經辦檢驗機構等企業的規定。要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全面推進檢驗機構社會化,嚴格執行中央、國務院關于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等規定,公安、質量監督等政府部門及下屬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一律不得舉辦檢驗機構,公安民警、質量監督部門工作人員及其子女、配偶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檢驗機構經營。 2014 年 9 月 30 日前,各級公安、質量監督部門要對本部門及下屬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有關人員開辦檢驗機構問題進行一次自查清理,對已經開辦、參與或者變相參與經營的,要立即停辦、徹底脫鉤或者退出投資、依法清退轉讓股份。對拒不停辦、脫鉤、退出投資或者清退股份的,要移送紀檢監察部門從嚴處理,其中內外勾結、行賄受賄或者因檢車弄虛作假造成交通事故等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規范檢驗機構審批程序。省級質量監督部門要進一步規范檢驗機構資格許可程序,對符合《行政許可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管理辦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資格許可技術條件》等法律法規的申請人,要依法予以受理,嚴格許可的審查和批準工作,建立監督制約機制,簡化工作流程,提高許可工作效率。要按照《行政許可法》關于時限的規定,自受理之日起20 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檢驗、檢測和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內,但最長不超過 20 個工作日) ,需要延長的經批準后最長不得超過 30 個工作日。對不予批準的,要在法定期限內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5 、加快推進系統聯網監管。檢驗機構要按照《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業務信息系統及聯網規范) ) (GB/T26765 ) 標準,在各檢測工位安裝視頻、數據監控設施和系統,實現車輛外觀、重點檢驗項目照片、檢驗過程視頻、檢驗人員姓名等信息的采集、存儲和傳輸,自動核查比對檢測結果。要安裝使用全國統一的機動車檢驗監督管理軟件,配置檢驗智能終端 (PDA ) ,實現檢測數據實時采集、實時上傳。 2015 年 5 月 1 日起檢驗機構未接入統一聯網監管平臺的,一律停止檢驗工作。

        二、規范檢驗行為

        6 、強化檢驗機構主體責任。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檢驗機動車,對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檢驗合格標志上,要標注檢驗機構的名稱( 新合格標志式樣,將通過修改《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 ) ( GA811)標準另行下發) ,接受社會監督和責任倒查。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全部撤回派駐檢驗機構負責查驗機動車、核發檢驗合格標志的民警。對檢驗機構已檢驗合格并出具了檢驗合格報告的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核發檢驗合格標志,并通過遠程審核、現場抽查、檔案復核等方式進行監督檢查。

        7 、規范機動車檢驗工作程序。檢驗機構受理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時,要審核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申請表、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憑證,按照 GB21861 進行車輛唯一性認定、聯網查詢、外觀檢驗、底盤動態檢驗和線內檢驗; 對無法上線檢驗或者線內檢驗有異議的大中型客貨車,進行路試檢驗。檢驗機構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檢驗項目,不得篡改或者偽造檢測數據。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式樣要嚴格遵守 GB21861的規定,檢驗報告應由授權簽字人簽字批準,報告一式三份,一份交機動車所有人( 或者由送檢人轉交機動車所有人) ,一份交車輛管理所,一份留存檢驗機構。車輛管理所和檢驗機構對檢驗報告要保存至本次檢驗周期屆滿前,但最短不得少于兩年。對于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或者有建議維護項目) 的,檢驗機構要告知機動車所有人并督促其盡快維修、維護。

        8 、嚴格執行機動車檢驗標準。檢驗機構要嚴格執行GB21861 ,并將大中型客車、重中型貨車作為檢驗重點,嚴格檢驗重中型貨車的外廓尺寸、整備質量、側后部防護裝置、車身反光標識和車輛尾部標志版、輪胎磨損狀況等項目,嚴格檢驗大中型客車限速裝置、動態監控裝置、安全帶、應急出口、輪胎等項目,增強檢驗工作在源頭預防重特大交通事故方面的效能。要嚴格按照 GB21861 規定的檢驗時間核定最大允許檢測量。要提高大中型汽車檢驗的專業化水平,推行在大中型汽車檢測線配置使用車輛外廓尺寸自動測量儀等科技裝備,檢驗機構配置使用的計量器具要依法經計量檢定合格或校準。

        9、推進檢驗機構規范化建設。省級質量監督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組織編寫統一的檢驗培訓教材,統一考試制度和考試要求,完善檢驗人員資格管理制度。要制定檢驗機構規范化建設工作要求,要求檢驗機構在明顯區域公布檢測流程、人員姓名和照片、紀律要求、舉報投訴電話等,接受群眾監督。根據檢驗機構的檢驗條件、管理水平、技術能力等開展檢驗機構分類管理,選樹一批管理規范、檢驗嚴格、工作高效、群眾反映良好的檢驗機構,清理整頓一批管理混亂、弄虛作假、效率低下、群眾投訴多的檢驗機構。

        三、改進便民服務

        10、進一步擴大新車免檢范圍。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所有新出廠的轎車和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以及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其他新出廠的機動車,在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前,不再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但出廠后兩年內未申請注冊登記,或者注冊登記前發生交通事故的,仍應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11、試行非營運轎車等車輛 6 年內免檢。自 2014 年 9 月 1日起,試行 6 年以內的非營運轎車和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 面包車、 7 座及 7 座以上車輛除外) 免檢制度。對注冊登記 6 年以內的非營運轎車和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 面包車、 7 座及 7座以上車輛除外) ,每 2 年需要定期檢驗時,機動車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者免征證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檢驗標志,無需到檢驗機構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但車輛如果發生過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的,仍應按原規定的周期進行檢驗。上述車輛注冊登記超過 6 年( 含 6 年) 的,仍按規定每年檢驗 1 次;超過 15 年( 含 15 年) 的,仍按規定每年檢驗 2 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在地市和縣級車輛管理所、交通管理服務站、交通違法處理窗口等場所,設置核發檢驗標志窗口,方便群眾就近快捷領取檢驗標志。

        12 、推行機動車異地檢驗。地市范圍內機動車所有人可以自主選擇檢驗機構檢驗,不得以城區、郊區、縣市劃分檢驗區域或者指定檢驗機構。推行機動車異地檢驗,在已應用全省統一檢驗監管平臺的省( 區、市) ,實行除大型客車、校車外的機動車在全省范圍內異地檢驗,無需辦理任何委托檢驗手續。尚未建立統一檢驗監管平臺的應抓緊完成,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各省( 區、市) 完成推廣。試行機動車跨省( 區、市) 異地檢驗,在應用全國統一的檢驗監管軟件后,對除大型客車、校車外的機動車,允許機動車所有人在車輛所在地直接進行檢驗,領取檢驗合格標

        13 、推行機動車預約檢驗。要在有 2 條( 含) 以上檢測線的檢驗機構推行預約檢驗服務,在核定檢驗機構檢測能力的基礎上,允許機動車所有人通過互聯網、電話等方式預約檢車。開設預約檢驗通道和窗口,實現預約時間具體到小時,方便機動車所有人自主選擇檢車時間,減少排隊等候,做到" 隨到隨檢" 。要通過互聯網、電話等平臺,向社會公布檢驗機構每日檢測能力和實際業務量,引導機動車所有人合理選擇檢車時間和地點。開展預約檢車服務不得向機動車所有人收取額外費用。

        14 、簡化檢驗工作流程。檢驗機構要對服務指示標志、辦事流程指南、大廳服務設施進行全面排查整改,統一在明顯位置設置引導指示標志、公示業務流程,增加免費導辦人員,引導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檢驗業務。對安全檢驗和環保檢測設置在同一檢驗機構的,要整合工作流程,實行檢驗業務一次性辦結,避免機動車所有人多次排隊、多次往返; 對不在同一檢驗機構的,不得強制先進行環保檢測。

        15 、創新檢驗工作使利措施。要推行周六日、節假日檢驗機構不停休制度,實行延時檢驗服務。鼓勵有條件的檢驗機構利用流動檢測線深入農村、邊遠山區等地開展摩托車等上門檢驗服務。推行檢驗機構以電話、短信、郵件等方式開展驗車時間、方式提醒服務。

        四、強化監督管理

        16、嚴格查處違法違規檢驗問題。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4 條的規定處所收檢驗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并依法撤銷檢驗資格: (1) 為未經檢驗的機動車出具檢驗合格證明; (2) 用其他車輛替代檢驗; (3) 利用計算機軟件等手段篡改或者偽造檢驗數據和結果; (4) 為檢驗不合格機動車出具檢驗合格證明; ( 5 ) 擅自減少檢驗項目或者降低檢驗標準; ( 6 )明知是盜搶、報廢、拼裝、套牌等車輛予以通過檢驗。要嚴厲打擊檢驗機構及周邊非法中介,對擾亂檢測秩序、騙取群眾錢財、與工作人員勾結牟利,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與非法中介勾結,出具虛假檢驗合格報告的,要從重處罰,并依法撤銷檢驗資格。對車輛管理所民警與非法中介勾結,違規辦理業務的,按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第 16 條規定給予紀律處分,調離車輛管理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質量監督部門根據《計量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依法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按規定撤銷檢驗資格: ( 1 ) 未取得資格許可、計量認證證書,或者資格許可、計量認證過期; (2) 倒賣、出租、出借檢驗資格許可證書; (3) 超出許可的檢驗范圍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檢驗機構存在計量器具或檢驗設備未依法檢定或檢定不合格、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或保養、推 i 委或拒絕處理用戶的投訴或異議等問題的,要依法從重處罰。檢驗機構工作人員在檢驗活動中接受賄賂,以職謀私的,由質量監督部門取消其資格,情節嚴重的,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質量監督部門要每季度相互通報對檢驗機構檢驗工作的監督檢查情況,密切協作配合,共同做好對檢驗機構的監管工作。

        17 、完善檢驗機構聯網監管平臺。地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建立完善檢驗機構檢驗監管中心,加強對檢驗過程的全程監控和檢驗數據監測,及時核查多車檢測數據雷同、異地檢驗業務量過高、引車員檢測合格率異常、首次檢測合格率過低但復檢合格率過高等嫌疑數據,及時查處追責,并每月匯總分析,通報同級質量監督部門。省級公安機關要會同質量監督部門建立全省統一的檢驗監管網絡平臺,對監管系統的應用情況進行檢查,每季度匯總分析,通報同級質量監督部門。自 2015 年 5 月 1 日起,不使用全國統一的監管系統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核發檢驗合格標志。

        18、建立聯合監督檢查機制。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設置專門機構或安排專門人員,通過網絡監控、巡回檢查、檔案復核等方式,加強對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建立檢驗系統軟件監督抽查制度,對不符合國家標準、預留篡改數據接口、安裝篡改數據程序等違規問題的,列入黑名單,全國通報,對涉及的檢驗機構、檢測軟件公司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堅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地質量監督部門要加快完善檢驗機構分類監管,加強對檢驗機構執行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情況的監督,定期對檢驗機構檢驗資格、檢驗設備、管理制度、檢驗環境、檢驗過程、檢驗報告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質量監督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采取聯網監查、明查暗訪等手段開展聯合監督檢查,提高監管工作有效性。要拓寬社會監督渠道,聘請社會監督員,公布監督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嚴肅查處違法違紀行為。對機動車發生死亡交通事故的,經事故鑒定認定涉及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地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會同質量監督部門嚴格倒查檢驗機構的檢驗情況,依法嚴肅處理違法違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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